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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鲁牧畜字〔2021〕1号)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养殖用地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结合养殖企业设计年出栏规模,按照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5000头及以上两个标准分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一)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养殖规模。对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执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审批”; 第二步,按照要求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完成信息填报;第三步,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审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在全省范围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截至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经评估、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生猪养殖项目):第一步,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二步,养殖企业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网站,自行注册并点击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照要求填报并将有关纸质材料、告知承诺书等要件提报当地环评审批部门;第三步,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但在作出审批许可前应当完成相关的公示等审批程序。
(三)畜禽折合换算比例。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其他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一)落实“三同时”措施。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其中,要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第11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31号)要求,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有关详细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三)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对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相关事项。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根据《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第48项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由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其中,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鲁牧畜函字〔2020〕57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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