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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9批次化妆品不合格发布日期:2024-09-22 浏览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7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检验,标示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9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据通告,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德金芦荟·痘胶膏,广州市澳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方:广州市澳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津萃集茶酵美肤粉剌液,深圳市丽仁堂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祛痘霜,深圳怡婧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婧堂®玫瑰花瓣祛痘精油,广州皇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美之帆(国际)护肤研究中心〕分装的美之帆控油祛痘无痕霜,福州绿野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力康肤®祛痘修复凝胶,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丽颜世家防晒霜SPF30/PA+++自然水光,广州市姿维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姿维雅防晒霜PA+++SPF25,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碧泉透清莹防晒乳。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德金芦荟·痘胶膏,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碧泉透清莹防晒乳等相关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通告中指出,上述不合格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西藏、海南、湖北、吉林、江西、山西、四川和浙江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均不得检出;2.经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到生产企业现场核查,企业确认是假冒产品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朗村夏茅路2号C栋2号;委托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齐富路1-10号联富大厦五层5011房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2.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场核查,企业确认是假冒产品

  一、抗生素主要是由细菌、霉菌或其他微生物产生的次级代谢产物或人工合成的类似物,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细菌感染或致病微生物感染类疾病。人体长期接触含抗生素的化妆品,易引起接触性皮炎、抗生素过敏等症状,易产生耐药性。药物残留还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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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防晒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防晒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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