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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与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就做好部分野生动物调整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工作联合印发通知发布日期:2024-09-15 浏览次数:

  《通知》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的规定,梅花鹿、马鹿、雉鸡、绿头鸭、水貂、貉等16种特种畜禽被列入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检疫,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管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为做好相关物种管理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调整后的相关衔接和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就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部分野生动物调整纳入家畜家禽范围和水生动物管理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重要体现,是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和理解把握好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相关物种管理移交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到位。二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工作交接到位。此项工作涉及相关物种行政管理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调整,需要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相互密切协调配合。为确保相关工作衔接和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农业农村(渔业)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稳妥推进此项工作。三要加大资源保护力度,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开展养殖经营活动。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不断提升特种畜禽养殖水平。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物种野生资源的行为。四要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和法律规定,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说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争取理解和支持。统筹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宣传解读与贯彻实施工作,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推动生物安全措施落实落地。通过广泛宣传和政策解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严格保护、规范利用和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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