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严而有度”界限——乌龟牛蛙中华鳖?可吃!人工饲养“野味”?禁食!《条例》进一步提高非法猎捕、交易流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其价值20倍罚款。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作出决定后,广东率先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明确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也是广东省今年第一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按照《决定》“应保尽保、应禁全禁”的要求,《条例》在保护从严、执法从严、出发从严三个方面下功夫,结合广东实际,落实落细上位法,保证国家法律和《决定》的有效实施。
“把握好几个界限,不搞‘一刀切’。”余建红介绍,在有效衔接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基础上,《条例》尽量做到“严而有度”。例如,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冯彤明确说,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畜家禽,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乌龟、牛蛙、中华鳖、美国青蛙等不在禁止之列的两栖爬行动物,均可养殖、食用。他表示,国家农业农村部正在起草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现已基本摸清家底”。
余建红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对三大类(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规定,范围比较窄。《决定》在法律禁止食用规定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条例》根据《决定》,将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筑牢了公共卫生安全的闸门。
人工繁育、人工饲养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挽救珍贵、濒危物种的重要手段。《条例》完善了人工繁育制度,实行了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如明确了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条例》对禁食范围的规定与《决定》保持一致,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条例》落实《决定》要求,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使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
对违反规定食用“三有”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对餐饮单位在遵守禁食野味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要求不得用禁食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电商平台不得提供推介、点餐、配送等服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过轻。”余建红表示,《条例》对于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其价值20倍罚款;对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其价值5倍罚款。
《条例》对宠物饲养做出限制,要求对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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