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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畜禽种类范围引导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题:明确畜禽种类范围引导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29日正式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家畜家禽种类范围。记者就公众关心的相关热点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坚持科学,畜禽是哺乳纲和鸟纲范围的家养动物,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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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述原则,目录列入了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传统畜禽是我国畜牧业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猪、牛、羊、马、驴、鸡等驯化超过上万年,骆驼、兔、鸭、鹅、鸽、鹌鹑等驯化少则也在千年以上。特种畜禽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补充,一部分是国外引进种类,在国外至少有上千年驯化史,种群稳定、生产安全,如羊驼、火鸡、鸵鸟等;另一部分是我国自有的区域特色种类,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体系,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等;还有一部分是非食用特种用途种类,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已经有了成熟的家养品种,如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

  这位负责人说,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

  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这位负责人同时介绍说,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为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明确了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国家林草局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已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这位负责人表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也普遍不按畜禽管理。

  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发生了改变。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农业农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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