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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池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把商品过度包装、“守护消费”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贵池区霞某家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5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贵池区霞某家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经查,贵池区霞某家超市5月29日销售的一款“粽子礼盒”产品,长、宽、高分别为361mm、125mm、290mm,经检测包装空隙率为57.21%,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单件净含量50g,包装空隙率≤30%”的规定要求,属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上述商品已下架并作退货处理。

  2024年3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服装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7.52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投诉,2024年2月1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池区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中发现存在反向抹零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了拉动生意,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对店内服饰、鞋袜、包类等商品开展5折、56折等打折优惠促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销活动。在折扣后商品价格零头超过或等于0.5元时,当事人即通过店内电脑营销系统按照1元价格收取(即反向抹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果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12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果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有投诉举报称在贵池区某果行购买的酥梨膏产品系三无产品,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摆放有1瓶已拆封且已食用的酥梨膏产品,另发现上述酥梨膏的包装盒1个,产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其母亲以30元/盒(15元/瓶)的价格从砀山县购进了2盒上述酥梨膏,以售价20元/瓶的价格共售出3瓶,剩余1瓶当事人自己拆封食用,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2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晟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2024年2月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晟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8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徽某晟认证有限公司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的行为,构成了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1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4年2月23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粮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新装锅炉1台和3段压力管道,但未见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和压力管道,当事人现场书面承诺立即停止使用。2023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上述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时,现场发现上述锅炉和压力管道仍在使用,且仍未见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腾某医药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4年5月1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腾某医药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药房开展检查时,在石台县某大药房经营场所内发现张贴有两张广告宣传单页和一张“货已到店”的温馨提示单页,上述宣传单页上印有“腾某医药”“百岁春®清肝解毒片”“温馨提示”“酒精肝、脂肪肝、转氨酶克星”“货已到店”“按疗程服用,效果更佳”“清肝毒、调脾胃、通气血、排肠毒、补正气”等药品内容。经查,安徽腾某医药有限公司为销售百岁春®清肝解毒片制作上述宣传单页,于2024年1月底开始在该大药房收银柜台上张贴上述单页,明示或者暗示消费者百岁春®清肝解毒片具备治疗肝脏症状的功效。药品说明书上印有“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字样,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药品属于处方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某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电子台秤1台、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计量器具专项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店内一台正在使用的TCS-150电子台秤进行标准砝码检测,在称量20kg标准砝码时显示重量为20.55kg,有计量作弊行为。因当事人为个体户经营,至案发时止未记录销售台账,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计量销售的商品也未进行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已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6板“龟甲胶”和6板“鹿角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有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龟甲胶”和“鹿角胶”均超过其包装标注的保质期限。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龟甲胶”和“鹿角胶”两款药品。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5月10日和7月18日从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分别购进上述涉案“龟甲胶”和“鹿角胶”药品。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龟甲胶”和“鹿角胶”以500元成交价格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在发现两款药品过期后,投诉举报人到店要求赔偿。当事人此时才发现这两款药品已经过期,于是将剩下的上述两款药品进行销毁。事后经调解,投诉举报人将购买的超过有效期的6板“龟甲胶”和6板“鹿角胶”退货至当事人处,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涉案药品。当事人共计销售劣药168克,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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