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3.7%。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8.4%,比10年前减少7.2个百分点。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
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技术人员207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94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2万人、46万人和149万人。
全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国大中型拖拉机140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107.5%;小型拖拉机2550万台,增长116.4%;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47万台,增长110.9%;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509万台,增长201.7%;联合收割机55万台,增长391.4%。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9.9%,比1996年提高了17.8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26.6%,与1996年持平;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1.8%和0.8%。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32.6%,比1996年提高了16.4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24.9%,比1996年提高了12.9个百分点。
2006年末,全国温室面积81千公顷,大棚面积465千公顷,中小棚面积231千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723千公顷,食用菌46千公顷,水果137千公顷,园艺苗木47千公顷。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⑥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5.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国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700万人,填报普查表近5亿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国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详细阅读pg模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