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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发布日期:2024-09-01 浏览次数: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等要求,经省农业农村厅择优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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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或“一码通”赋码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1.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棉花、油料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50亩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3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3.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200亩以上。

  4.渔业。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者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且土地流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或拥有注册商标的优先评定。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上年度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示范和引领作用强的优先评定。

  2.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电子码、数字码)证明材料;

  (一)自愿申报。对照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七条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三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取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第九条被取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标牌或称号,同时变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

  第十条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政策体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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