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彭某使用三轮车运输生猪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彭某运输的生猪产品附有检疫证明,彭某使用三轮车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专用密闭、低温的运载工具”防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56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威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无法提供其购买的44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紫云县购买了生猪共44头,重量5030kg,依法认定涉案生猪货值金额70420元。经补检合格的生猪43头(依法出具了检疫合格证明),因受挤压死亡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生猪1头(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68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李某属初次违法,并积极申请补检,安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李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基地有一批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牛。经立案查明,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牛共53头,重量16889.7千克,货值金额61.99万元。2023年10月27日对53头牛进行补检,补检结果为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68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申请补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某屠宰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屠宰场内有经检测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猪胴体共1头,驻场官方兽医通知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该生猪货主签发了《检疫处理通知单》,当日凌晨,屠宰场场长安排工人对涉案猪胴体进行剔割后,驾驶载有涉案猪胴体的车辆驶离屠宰场。为查清案情,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取了涉案车辆驾驶路线的监控视频,进一步查明了涉案车辆将猪胴体运输至某农产品公司的生鲜肉冷库。案发后,屠宰场场长、工人主动将剩余涉案猪胴体送回了无害化处理室,并对涉案猪胴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62项一般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月,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运输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至六枝特区某公司。经立案查明,张某从铜仁市万山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51头生猪到六枝特区某公司(对货主另案处理),运输费用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30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张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pg模拟器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采用露天丢弃方式处置病死牛尸体。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起,张某养殖的牛陆续出现死亡现象,至案发时,张某随意弃置病死牛共17头,其中在张某弃置病牛的地点发现病死牛尸体4头、在张某养殖场内发现病死牛尸体1头(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发现的5头病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剩余12头病死牛尸体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8项一般档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虽属初次违法,但随意弃置的剩余12头病死牛下落不明,存在动物疫病流行传播风险,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张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2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九仓镇人民政府移送的案件线索称,九仓镇某路段道路外侧发现22头病死生猪尸体。九仓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对22头病死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起,当事人郑某养殖场内养殖的生猪陆续出现死亡现象,郑某驾驶三轮车将22头病死的生猪尸体随意丢弃至九仓镇某路段道路外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8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郑某属初次违法,并主动支付了九仓镇人民政府处置病死生猪费用8000元,仁怀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丹寨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称,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从事肉牛养殖过程中,未建立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丹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5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某农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某农业有限公司从事生猪养殖,自2024年3月至案发时,未建立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桐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牧种养殖场未提供兽药采购、使用等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某农牧种养殖场在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建立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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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猪平均价格20.92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3.5%同比上涨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