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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05-22 浏览次数: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423号)要求,为落实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8月18日2023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为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利用率,提升生猪生产发展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4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使用良种猪,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稳定生猪产能,保障市场供应。2023年,计划补贴使用良种猪的能繁母猪达到8.9万头以上。

  2023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年出栏25万头以上的生猪主产县(市、区)中择优选择生猪改良积极性高,有明确改良计划的县(市、区)实施(不含农垦系统,农业农村部另行下达任务)。

  项目县(市、区)对2023年使用良种猪开展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项目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享受补贴的养殖场(户)存栏规模标准及其他基础条件。

  每头能繁母猪一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每份补贴不超过10元,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40元。

  采取县级申报、市级初评、省级综合评定方式,遴选项目县(市、区)。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标明计划补贴能繁母猪数量和资金额度)和改良计划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专家评审,结合资金筹措情况择优遴选项目县(市、区)。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本方案及当地生产实际,制定当地项目实施方案和改良计划,方案中要明确部门职责、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供精单位、实施程序、核查验收、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内容。改良计划中要包括改良现状、总体目标、发展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符合补贴条件的养殖场(户),pg电子模拟器试玩在线按照项目县(市、区)具体要求如实申报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使用数量,提供使用证明(供精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种公猪系谱、购买收据/凭证、种公猪照片和配种记录。养殖场(户)自行饲养种公猪采精进行人工授精的,还需提供采精设备、采精记录)等有关材料。规模养殖场需要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其中,承担监测任务的养殖场要配合数据采集,通过“掌上牧云”APP直接上报监测数据;要在智慧龙牧APP注册,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数据。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人员对养殖场(户)申报享受补贴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核实凭证留存归档,并将核实结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的拟补贴养殖场(户)的名称、补贴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数量、补贴资金额度等在当地公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核实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逾期不能兑付到养殖场(户)的补贴资金或项目县(市、区)结余的项目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收回并统筹安排。

  各市(地)对所辖县(市、区)申报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改良计划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于8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评审(每县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胶订成册,附上目录,标注页码。电子版材料以PDF格式同时上报)。各项目县(市、区)于2024年1月30日前完成良种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2024年2月28日前将市级初评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程序及时兑现补贴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各项目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等,广泛宣传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内容及管理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做到政策公开、绩效目标公开、验收公正、结果公示,确保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养殖场(户)知情、受益。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经查实后予以通报,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县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县级自评材料,结合实地随机抽查,开展项目绩效初评和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绩效评价和抽查结果通报全省,并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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