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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曝光!托克托县这5家食品经营单位抽检不合格发布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麻将胡了最新官方版下载为保障全县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5家食品经营单位不合格,主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2024年7月11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哈喽果蔬店销售6kg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香蕉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核查,托克托县哈喽果蔬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托克托县哈喽果蔬店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7月11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天隆便民菜市场销6.3kg的鲜姜进行抽样检验。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接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鲜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核查,托克托县天隆便民菜市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鉴于托克托县天隆便民菜市场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7月11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云峰瓜果蔬菜批发部销6.45kg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5日接到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鲜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核查,托克托县云峰瓜果蔬菜批发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鉴于托克托县云峰瓜果蔬菜批发部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7月11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小武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6.45kg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2日接到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芹菜的辛硫鳞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核查,托克托县小武蔬菜水果副食批发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托克托县小武蔬菜水果副食批发部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7月11日按照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检人员对托克托县紫东鲜果店销6.4kg的鲜姜进行抽样检验,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2日接到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鲜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核查,当托克托县紫东鲜果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鉴于托克托县紫东鲜果店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渠道,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品相关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压实经营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下一步,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让老百姓吃的放心、吃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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