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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发布日期:2024-10-19 浏览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7月12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现场出席8名,视频连线名。王智斌、邵善波、陈武朝、崔历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会议,徐丽娜董事委托崔历董事参加会议并代为表决。会议由王廷科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赵鹏先生担任本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赵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赵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赵鹏先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其为执行董事并其董事任职资格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算。赵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赵鹏先生,51岁。赵先生于1995年8月至1996年1月任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1月至2020年3月任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任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任副总裁,并于2019年8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财务官。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赵先生于1995年8月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6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并于2007年1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议案1已由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详见公司7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发布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应当于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或该日以前,将出席股东大会的回执(附件2)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3.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4.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附件1),连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1至13层,邮政编码100031,方为有效。

  (一)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人(本公司)(中/英文姓名)为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23年9月4日(星期一)9:00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举行之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此通知。

  附注: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及6月1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的相关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41,182,436.78元。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35,497,756,583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计约人民币58.93亿元。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2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94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6元。

  (2)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94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A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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